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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运用的“指认”常常有指供嫌疑在侦C实践中,一些记录“指认”行为的***文书多表述为:“***嫌疑人×××带着侦C人员,对作案现场(或者抛尸现场、抛弃作案工具的地点、隐藏赃物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这种表述表面上看比较严谨,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由于***嫌疑人被侦C***抓获后,一般都会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基本失去人身自由,因此并不可能是“***嫌疑人带着侦C人员”,而实际上是“侦C人员带着***嫌疑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嫌疑人由侦C人员驱车带到指认地点。这种操作方式更加凸显了“指认”中侦C人员居于主动地位、***嫌疑人处于被动地位的状态。出于安全的需要(避免***嫌疑人逃跑、自S或做出其他意外行为),“指认”时***嫌疑人常常处于多名侦C人员的包围之中;有的地方做法是侦C人员走在前面,***嫌疑人走在后面。指认过程中,侦C人员往往还会进行拍照,拍照的画面一般都是***嫌疑人戴着手kao,双手抬起,其中一只手指着某一涉案物品或某一地点,面部朝向照相机的“标准像”。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或***,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ding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为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新刑诉***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ye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新刑诉法还规定,侦cha***在第1次讯问***嫌疑人或者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公an***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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