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案件辩护律所-尊知律所-西安复核案件辩护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介入,甚而,***也排斥律师的介入,高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活动的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律师的参与,而且这种参与还应当是有效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后一道屏障,应该有律师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更不具备***知识,在***后要判处死刑之前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在于***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以及******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的设立是和现代刑罚由***刑向目的刑的转变,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自意大利***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那种以***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目前世界上许多***已经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也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诸多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程序法上的体现。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民众对死刑有一种情绪性的***要求,乱世用重典、杀鸡给猴看等一些被大众一致认可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全社会性的非理性地要求扩大死刑适用的趋势。大量的实践和理论表明这种死刑意识违背了一个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与我国的死刑政策与制度背道而驰。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在死刑***执行的***后时刻为克服这种***情绪而设置***后一道障碍。如果将来有一天,我国终于废除了死刑(这是大多数中国法学家的共识),死刑复核程序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则是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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