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设备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rective,PED,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asses***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第I类第II类第III类第IV类AA1B1+DB+DD1B1+FB+FE1B+EGB+C1H1H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各模式的说明如下:模式A内部生产管制A1内部制造检查加上***终评审监督BEC型式检查B1EC设计检查C1符合型式D生产质量保证(ISO9002)D1生产质量保证(ISO9002)(模式单独应用)E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终检验与测试E1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模式单独应用)F产品检查GEC个别检查H***质量保证(ISO9001)H1***质量保证(ISO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终评定的特别监查艾华认证“一站式”服务能力涵盖了压力设备认证的各个方面:材料审核设计审查型号审查型号审核质量体系审核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参与人员和程序的审批定期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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