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设备进口装运前预检验|香港中检代理|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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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设备进口装运前预检验|香港中检代理|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旧机电进口装运前预检验代理:郑生13818370296旧机电进口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一)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二)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3.检查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4.检验货物的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后,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并通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装运前预检验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有以下3种:(一)未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三)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第二十条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检验记录并收集相关见证材料,因条件限制,无法检验的项目以及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工作记录上说明。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贸易关系人作出技术处理。收货人应当确保经整改后的旧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作出相应的承诺。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通告收货人,该不合格旧机电产品将不被允许进入中国。第二十一条装运前预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明确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第二十二条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一正一副)、《备案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报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符合装运前预检验规定程序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加注“本证书仅代表该进口旧机电产品已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实施了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的结果由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负责”字样。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发证后,应当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的复印件报***质检总局备查。第二十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贸易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配合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