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咨询-余杭宅基地***-李吏民
宅基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二)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的配建要求;(三)按照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搬迁安置补偿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四)项目专项规划明确及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第四十九条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明;(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四)项目监管协议;(五)建设用地方案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文件;(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等;(八)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九)招***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及***评审意见;(十)属保护、口岸、***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十一)建设项目涉及需移交物业的,应提交接收单位的书面意见;(十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函复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修改。经审查符合条件或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第五十条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明;(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四)项目监管协议;(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环保水务、人防、保护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八)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绿色建筑审查意见,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九)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十)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报告;(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十二)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十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十四)建设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应提交区物业办的书面意见;(十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宅基地******咨询,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第五十一条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三)明;(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九)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或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十)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十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第五十二条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明;(三)经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五)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六)涉及到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的,实施主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公共艺术作品原设计人对公共艺术作品是否1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照《决定》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第五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手续。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宅基地***宅基地***聊城市***补偿安置标准条为规范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宅基地***赔偿咨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保障征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是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协调、处理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各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成立协调机构,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和调查工作。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委托办理。第四条协调和处理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申请举行听证、协调、处理、裁决的权利和期限。第七条对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原征批准***申请裁决。第八条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不影响征方案的实施。第九条下列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一)征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农村集体经济***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因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处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申请协调。第十二条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或村(居)民委会提出。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或村(居)民委会提出。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明;(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相关批文;(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明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四)事实、理由与依据。第十五条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协调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三台宅基地***,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协调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一)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在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二)不符合本办***定的申请人资格的;(三)对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六)裁决***已作出裁决的;(七)人***或者行政复议、******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八)对征目的、征程序、征面积等不属于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九)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协调事项,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调解书,宅基地***律师,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机构应当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受市***委托的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调解书和协调结果告知书还应加盖协调处理机构专用公章。一、征收与补偿的***和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令第71号)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4、《关于贯彻执行lt;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gt;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2012〕9号)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8、《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户迁离本市或***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征〔2013〕9号)9、《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10、其他相关***和规范性文件二、征收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该地块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三、旧区改造征收范围东至:长宁路676号,南至:长宁路,西至:长宁路678弄围墙,北至:长宁路678弄20号。门牌号码:长宁路678弄2、3、5、7、9、11号。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有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两万户”新工房旧里住宅简屋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651.541.25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被征收房屋类型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房屋科学研究院书面申请鉴定。五、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有房屋承***与公有房屋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5、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认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登记的营业面积认定,无法确定营业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六、征收补偿计户标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为准。七、居住房屋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1、补偿方式:(1)***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用***补偿金额购买基地提供的产权房。2、本基地补贴系数标准为:30%3、本基地套型补贴面积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每证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4、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1)私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2)公有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20%。(3)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4)非居住房屋: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5)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计算公式:评估价格: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本基地评估均价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以本基地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本基地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凡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居民户,以30天计息,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总金额以***同期半年期贷年利率的标准计息(具体以公告为准)。10、户迁离奖①选择***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自搬离原址6个月内户全部迁出原址,每证给予10000元。②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产权调换房办理产证之日起6个月内户全部迁出原址,每证给予10000元。宅基地******咨询-余杭宅基地***-李吏民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北京京坤在***服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北京京坤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北京京坤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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