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出资的概念***出资又称***转换为***,是指***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以其对被***公司的***出资,该种类型的***出资产生***的消灭和***的产生两个***关系;另一种是***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出资,而该种***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转让和***的产生两个***关系。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而实施的,即将***的不良***转变为******公司对***企业的***和***。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此外,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作为***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二、***出资的法理依据《公***》第27条对非***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财产不属于***、行政***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根据这三个标准,***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首先,***完全可以***进行估价。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规定不得转让。”“***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人不发生效力。***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再次,目前***、行政***并未明确禁止***不得作为出资。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转让的规定,***作出公司出资在***上不存在障碍。三、***出资的***依据尽管《公***》未将***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但是,在实务中关于***出资存在***依据:1、1999年7月30日***经贸委/人民***《关于***转***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2、《公***》对可转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重组允许债转股”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在***判例中是亦存在***出资的相关依据: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已经办理***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与***人自愿达成***转***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转***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可见,上述***和***判例对公司***转***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行政***并未禁止***作为出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还是***判例有关***出资的***都是针对***人以***人的***对***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人以第三人的***出资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公***》未明确列举***出资的情形下,我认为,目前在实务中***人以对***人的***向***人转***在***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应给予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公司***转***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转***登记试行办法》),允许***作为一种新的非***出资方式,增加被***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四、***出资程序***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予以了明确规范,因此,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程序已相当明确和规范。下文主要讨论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问题。由于目前可以实施的商业性债转股仅限于***对目标公司***的转股,***出资应仅发生于目标公司***扩股阶段,而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因此,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程序应遵守《公***》有关公司***扩股相关程序规定。商业性债转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扩股事项进行表决二是***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三是对***进行作价评估四是确定***转股的转换比例五是对***作价出资进行验资六是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变更工商登记。咨询电话:13522089441***:1688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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