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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z地补偿款如何继承?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个哥哥都已成家另过。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每人分得4亩承包地,四口人共分得16亩承包地,在一个承包经营户上,承包经营户代表人为张某。张某的两个哥哥各自成户并另外分得了家庭承包地。后张某的父母先后去逝。2010,***因修路征用张某家的16亩承包地并获得征z地补偿款32万元。张某哥哥向法z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父母8亩地的征z地补偿款16万元。本案中该征z地补偿款是遗产吗?能继承吗?律师解答: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张某的父母去逝后,其承包地由张某夫妇继续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后,征z地补偿款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只能由张某夫妇享有,张某的两个哥哥因不是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无权分得征z地补偿款。理由如下: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上看,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特点是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我们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黄埔区咨询,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户中的某个成员***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共有份额能拍卖吗咨询,征z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其次,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上看,当户中的成员***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也不再是该集体经济***成员了,也不再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征z地补偿款只有承包方才享有权利,因此当户中的部分成员去逝后,其户z口注销,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村民资格丧失,承包户的成员资格也归于消灭。因此逝者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无权请求分配征z地补偿款。再次,从征z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z地补偿款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的,集体经济***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z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具体办法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遇到的三种情况是: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成员对于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而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可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家庭个别成员***,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本集体***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z一种类型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z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第二种类型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对本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为本集体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将使其无端受益,导致所占有宅基地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理念。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z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此种情形下的继承往往使得已有宅基地者又获得一处宅基地,直接违反了我国现行***所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因此应当禁止。3、非本集体***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此种情况下,不应当允许继承。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尽管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财产属性大为减弱,人身属性居于强势地位。其特殊性表现为:第z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第三,如何拍卖房屋咨询,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被本集体经济***之外的人继承,有违该权利设置的根本目的,有损村民的利益。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z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谁为准?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相关***解释(***z高人***z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案件,共有房屋能出租吗,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代理房产继承***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黄埔区咨询-房屋共有***律师-如何拍卖房屋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gzhesheng.)拥有很好的服务和产品,不断地受到新老用户及业内人士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公司是全网商盟认证会员,点击页面的商盟***图标,可以直接与我们***人员对话,愿我们今后的合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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