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为您解答-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应作如下处理: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2、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人的子女送养他人的,应征求另一方的同意。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不能索回;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非法同居的时间不长,或者索要的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5、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责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即由法院根据各方经济条件和子女利益决定承受的份额,如双方经济条件相同或者基本相似,应均等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一方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7、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死者)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承受人以外的对被承受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8、法院在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况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栽。东莞律师陈伟威,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于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承办过各类民事、经济和刑事案件数百起,先后为几十家内资、港台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总结出了一套独特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模式,以务实、尽责、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多数当事人的好评。业务范围: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筑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劳动维权,工伤赔偿,律师见证,国际经济法。陈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9271615QQ1922484905东莞律师说法网:http://办公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35栋(东莞市第三法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