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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产生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该如何分割?因离婚产生的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应该如何分割?张某是一位网络小说作家,与赵某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创作了四部小说均未被采用。在张某无收入的情况下,赵某一直供养夫妻二人生活。2016年,张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张某2015年创作的四部作品均发表并获稿费6万元。赵某向法X院提起***,要求对张某的6万元稿费平均分割。撤销婚姻律师哪个更好?处理过程中,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说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收益应归张某所有,理由是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属性,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因此具有专有性。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收益应该在张某和赵某之间平均分割,理由是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该知识产权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坚持“个人财产说下的补偿论”,即确认该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基础上,必须合理补偿夫妻另一方的家务劳动贡献和丧失职业发展机会的损失。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1.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缺乏***依据其一,从《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的规定来看,并未把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纳入可分割范围。其二,从知识产权的特性来看,将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知识产权的一般原理。此外,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认定为夫妻共有,强烈推荐的撤销婚姻律师,则有将财产权强制附加人身权的嫌疑,业务精湛的撤销婚姻律师,这种强制性显然与知识产权的人身专属性相背离。2.将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作为个人财产,不对夫妻另一方进行补偿有失公平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务劳动、夫妻共同财产协助另一方配偶取得知识产权,而在离婚时却由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独享期待利益是不公平的。并且,由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属性并不能推出知识产权预期利益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分离的,将婚内知识产权所生的利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乃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立法精神所决定的,而不是由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属性和专有性所决定的。撤销婚姻律师哪里找?3.本案中,张某应合理补偿赵某的家务劳动价值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裁判不能背离目前的***规定。在确定期待利益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前提下,从公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夫妻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补偿的依据为家务劳动价值。这种补偿是一种财产利益。因此,非创造方提起补偿的期间适用***时效期间。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说根据我国***通则的规定,***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年。***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针对离婚时知识产权期待利益的补偿请求权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起算点界定为离婚之日较为适宜。4.知识产权权利人补偿家务劳动贡献方的数额计算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和知识产品非创造方提供家务劳动的性质有关,和夫妻婚姻持续时间有关,需要法X院综合予以认定。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与家务劳动贡献方的婚姻存续期间较长,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实现补偿家务劳动价值的,则不应在离婚时对贡献方再予以经济补偿;否则,则知识产权创造方在离婚时应当从分割共同财产后的个人财产中对贡献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知识产权创造方尚未取得现实的经济收入,没有财产补偿的,可以在离婚后分期补偿。这样,既实事求是地承认了贡献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又考虑了知识产权创造方自身的不同实际情况。同时,补偿数额的多少和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补偿额度***X高不能超过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的撤销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关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目前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除部分条款违反法定赡养义务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所谓的转让确系赠与,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质赡养义务,其所签协议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协议不适用可撤销赠与之条款。故诉争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不可撤销,应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转让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而是以免除对父母赡养义务为对价的转让,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为转让合同。子女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以赡养义务作为转让对价,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性质应为赡养协议,协议中“今后与一切与两女儿无关”无效,协议其他部分有效。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协议不宜认定为赠与协议或转让协议。二、本案所涉协议属于约定赡养协议。本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影响协议效力的是:是否违反***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协议中今后与子女无关的约定排除了赡养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违反了该条规定。整个协议是由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达成的关于如何尽赡养义务的合意,赡养人以房屋养老并无不可,但排除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当属无效,根据《***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该协议应部分有效。好的撤销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婚前赠与财物的性质应如何认定?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民众自由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婚姻法》和相关***解释的出台,在基层法X院民事***实践中,离婚案件的数量占整个民事***案件的比重日益增大,本文就审判活动中援引***依据和寻找请求权基础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进行浅显分析。一、对“婚前”的界定一般认为,婚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恋爱阶段和准婚姻阶段。在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下,大众普遍认为,一旦订婚,男女双方就形成了一种道德约束关系,但这种道德上的契约虽然形成心理约束力,却不受***保护,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婚约并无***强制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是当前解决婚前赠与财产***的唯X一成文***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撤销婚姻律师哪里找?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常见的例如,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所为的赠与。二、对婚前赠与动产的性质认定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将个人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诺而生效的***行为。受传统订婚制度的影响,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根据双方事前的商定,须向女方“行聘”即彩礼,不以动产为限,但通常表现为动产的居多。对于彩礼的性质认定,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彩礼”是婚前赠与物的一种,与一般的婚前赠与物相比,具有强烈的地方习俗特色及特定的目的——建立婚约关系。送“彩礼”的仪式隆重,男女双方对“彩礼”的内容认识比较明确。该类赠送不一定是出于男方的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的、习惯的压力。彩礼的具体内容依各地风俗和双方协商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通常表现为动产:钱,即礼金;物,例如:首饰、被褥、家具等。正因“彩礼”所具有的这种地方习俗特色,所以法X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限定彩礼的范围,不会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化,而将本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也定义为彩礼。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在***实践中,倾向于归属《***通则》第62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案例1:2013年3月胡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胡某于登记结婚之前赠与王某价值30000元礼金,双方于同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未添置共同财物,也没有共同债X权债X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三天,胡某便到异地上班,至此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甚至还就离婚的问题进行协商,后协议离婚未果,胡某遂向法X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离婚并返还胡某所赠与30000元及价值6000元金器的彩礼。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30000元及金器并非彩礼,而是人情钱和赠与,不应返还。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原告所赠与30000元及其价值6000元的金器性质认定问题。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人***X院应根据双方或收受金钱一方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习俗习惯,在符合习俗给予的情况之下,再按照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三、婚前赠与不动产的性质认定婚前不动产赠与案财产变动中的另一种情形,由于赠与物的特殊性,经验丰富的撤销婚姻律师,不动产赠与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产权变动问题,登封撤销婚姻律师,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应该遵循物权变动的***规定,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案例2:2012年6月原告安某(男)与被告康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将由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登记于被告康某(女)名下。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加上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后,原告向法X院起诉离婚,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被告主张该房已由男方赠送于己。上述案件,法X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X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因此,在***实践当中,除***有例外规定,对于已经进行合法变更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权属认定,主要依据的是不动产登记簿,即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为该不动产物权的合法所有权人。撤销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社会制度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不能脱离这个过程,不回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这是新时代***工作者应有的自信。唯有正视现实并不逃避现实,才能再实际的***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的撤销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业务精湛的撤销婚姻律师-登封撤销婚姻律师-咨询电话(查看)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河南郑州,***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要律师***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要律师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车辆***赔偿律师,河南交通事故***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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