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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以向父母转让房屋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协议如何定性?收养***律师要永辉说关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目前有三种,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附道德义务的赠与协议,部分有效。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除部分条款违反法定赡养义务无效外,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收养***律师,其余内容均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所谓的转让确系赠与,系通过赠与的方式履行自己物质赡养义务,其所签协议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协议不适用可撤销赠与之条款。故诉争协议中涉及赠与的内容不可撤销,应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为转让协议,无效。首先该协议并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点,而是以免除对父母赡养义务为对价的转让,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为转让合同。子女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以赡养义务作为转让对价,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性质应为赡养协议,协议中“今后与一切与两女儿无关”无效,收养***律师,协议其他部分有效。收养***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本案协议不宜认定为赠与协议或转让协议。二、本案所涉协议属于约定赡养协议。本案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验非常丰富的收养***律师,意思表示真实,影响协议效力的是:是否违反***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该协议中今后与子女无关的约定排除了赡养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违反了该条规定。整个协议是由各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达成的关于如何尽赡养义务的合意,赡养人以房屋养老并无不可,但排除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当属无效,根据《***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该协议应部分有效。好的收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口碑特别好的收养***律师,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离婚后能否给予经济补助?离婚后能否给予经济补助?2011年5月常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经常打闹。2013年4月,高某诉至法X院,要求与常某离婚,并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分歧】高某要求的经济补助能否得到法X院的支持。【评析】一种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该规定来看,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给付扶养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等需要扶养的情况,对方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可见,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随着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消失,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将不复存在。收养***律师哪个好?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无住处的,可以用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进行进行帮助,以其他个人财产进行帮助的,一般应以离婚时现有的个人财产进行一次性帮助。收养***律师要永辉说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中自愿达成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费实行分期给付,并约定在受帮助方再婚时停止给付。收养***律师要永辉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离婚后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减轻社会负担大有益处。好的收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X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X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探望的权利。”该条即是对探望权的***规定。收养***律师要永辉说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X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探望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因此,收养***律师要永辉认为,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收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经验非常丰富的收养***律师-收养***律师-咨询电话(查看)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服务”就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多年来,要律师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要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要律师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公司***顾问律师,郑州破产***律师,郑州***转让***律师的厂家,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