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流程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高新技术企业附加操作流程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更好地***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定本实施方案。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库,并按规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建立认定***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库的日常维护工作;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nocom.)”上的***确认工作;4.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5.负责定期***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二、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三、中介机构备案由认定小组对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证明材料:(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中介机构***书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五)***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一)自我评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此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区县(园区)***申报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到认定办公室。(五)***评审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六)***认定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七)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五、资格复审(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七、复核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信息(附件三)。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十、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咨询***:15810379637联系人:王先生***:1398414374电子邮件:bjjswtc@北京中新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磊盛鑫税务师事务所,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上市公司审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证券***相关业务审计,***相关审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项审计,创新***申请专项审计,报表审计,***审计,财务转移审计,工资劳动***联审,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代表处经费支出审计,***鉴定审计,改制审计,律师事务所审计,物业管理收费审计,会计报表审阅,验资,开业验资,***,减资,改制验资,年检验资,***验资,外商***企业验资,资产评估,实物评估,改制评估,艺术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商誉评估,整体评估,土地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亏损确认审计,弥补亏损审计,财产损失审计,土地***审计,税务***审计,税务筹划,基建工程预决算,工商代理等服务.咨询***15810379637联系人:王先生***:1398414374电子邮件:bjjswtc@我们的业务范围一、审计业务(一)公司改制及上市审计、***发行相关内控制及评价、盈利预测审核、专项复核、补充审计等业务(二)企业年年度审计、清产核资、***发行审计等业务(三)******审计、***鉴定审计、***审计等业务(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等业务(五)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审计等业务(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审计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业务(八)财务调查、商定程序审计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业务(九)企业内控制度调查及评价等内部审计业务(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验证业务(十一)会计报表审阅等业务二、税务业务(一)税务审计(1)中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计(2)代表处的税务年终鉴证审计(3)企业亏损及财产损失审核鉴证审计(4)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审计(5)企业结税鉴证审计(6)土地******审核鉴证审计(7)***信誉等级评定鉴证审计(二)税收筹划(三)税务顾问(四)税务咨询(五)财税培训三、资产评估业务(一)证券业务资产评估(二)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三)整体企业、权益的评估(四)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五)***转让资产评估(六)企业设立出资的资产评估(七)企业合并、兼并、拍卖、***、破产的资产评估(八)企业资产***、租赁的资产评估(九)企业资产重组、***重组的资产评估(十)***、仲裁、公证案件鉴定所需的资产评估(十一)******评估(十二)实物、艺术品、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评估四、工程造价业务(一)物资采购管理(二)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及***估算的编制(三)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四)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五)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六)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七)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监控及工程索赔业务(八)工程招***标底、***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招标代理(九)合同管理(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十一)工程经济***鉴定、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十二)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业务五、财务顾问服务(一)境内企业海外融资的财务顾问服务(二)企业改制与资本市场融资服务(三)***/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四)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方案的论证与设计(五)收购兼并交易服务(含审慎调查)(六)上市规划六、咨询服务(一)财务基础规范(包括核算手册、制度手册、财务***手册和管理报表)(二)成本、预算、风险管理(三)集团财务战略策划、财务管理(四)企业***价值咨询(五)企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六)盈利模式再造设计方案(七)股份/公司制改造策划(八)长期激励机制设计七、代理服务(一)工商代理(二)记账代理(三)高新认证代理(四)税务代理(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代理(2)***申报或扣缴税款代理(3)缴***款和申报退税代理(4)申请减免税及其他税收优惠代理(5)审查***情况代理(6)税务行政复议、协调税务***代理(7)涉税文书制作代理(8)除***专用***外的***代理领购(9)***一般***人资格认定申请(五)安防***(六)双软认证代理(七)软件著作权加急代理(八)专利代理申请咨询***:15810379637联系人:王先生***:1398414374电子邮件:bjjsw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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