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永辉律师(图)-经验丰富的无效婚姻律师-新郑无效婚姻律师
离婚***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离婚***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本案的焦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产生何种***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范围?【案情】原告钟楚恒与被告冉兰兰均系再婚,双方均已年近半百,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份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冉兰兰发现原告钟楚恒与她人发生婚X外X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X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X院提起离婚***。被告冉兰兰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已有外X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强烈推荐的无效婚姻律师,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钟楚恒须向其***4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X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审判】广西南丹县人***X院经审理了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X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X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X院X认为,由于原告钟楚恒在夫妻感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冉兰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X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评析】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因此***明文加以禁止。其***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当中,法X院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新郑无效婚姻律师,将赔偿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好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该如何处理?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庭该如何处理?口碑特别好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现行民事***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有***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参加***,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X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法第X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经验丰富的无效婚姻律师,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X院要求离婚,签收法X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X院提交书面意见,人***X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因为离婚案件非同一般的其他民事案件,它是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它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存废,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所持的态度是审慎的,***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比较慎重,因此坊间也有“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之语。这是立法和***的态度,具体到一件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但是,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础,口碑好的无效婚姻律师,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从常理来看,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两个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况大量来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无法对真正情况作***的了解,如果没有原告本人的陈述,代理人根本无法就具体事实来陈述和发言,那么案件事实也就很难查清。同时,从原告的角度来说,作为***的发起方,本应积极准备***,方便法X院查明事实早日裁判。但在开庭之前不说明无法参加***的客观事由,开庭之日也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之义务,其行为是一种消极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按自动撤诉处理就是要让原告担负这份责任。因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一方,一定要同自己委托的律师共同参与庭审,以便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探望权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X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X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探望的权利。”该条即是对探望权的***规定。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关系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对自己子女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看望的权利。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现实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原因大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对方有一种狭隘的报X复心理,没有考虑到子女需要完整的爱。探望权得不到实现,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子女长期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只会促进孩子心理的偏激,造成不良的后果。离婚后,无论从情感角度还是权利义务角度出发,都应当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避免家庭破碎后又无法见到父或母而给其带来更大的心灵创伤。因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减轻子女身心的伤害,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但该项制度不管在立法层面或***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影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要永辉律师(图)-经验丰富的无效婚姻律师-新郑无效婚姻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服务,律师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要永辉律师”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要律师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律师,郑州******律师,河南合同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