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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甲与乙系再婚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丙系乙与前夫所生育之女,甲与乙结婚后,丙便随甲乙共同生活,已年满16岁,高中在读,平日里关系融洽。2012年,甲因交通事故***,因死者生前房屋遗产在亲属间的分配产生***,遂诉至法X院。审理中,丙要求作为权利人参加***,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经审理,对丙是否享有上述遗产的分配权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丙不应当分得份额。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X子女、非婚生X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能力特别强的无效婚姻律师,丙因其母亲与甲结婚而与甲形成继子女关系,但这种继子女关系仅仅是一种称谓,且丙与甲共同生活只有1年多便成年,成年后丙与甲之间***上的抚养关系即已消失,丙也未对甲进行物质回报;并且,即便甲对丙有抚养教育,但时间太短,因此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不合理。故丙无权取得对甲遗产的继承。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密无效婚姻律师,丙与甲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丙和甲共同生活时尚在读书,甲在生活上对丙进行了照顾、在教育上对丙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口碑特别好的无效婚姻律师,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去哪找无效婚姻律师综上,本案丙与甲虽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便成年,但***上“抚养”的结束不是因为继父***女之间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子女的自然成长。在共同生活中,甲对丙的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进行了照顾,彼此之间融洽相处,并未因是继父***女关系而生间隙。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应当认定甲对丙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能力强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经验非常丰富的无效婚姻律师,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配偶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另外一方是否担抚养费?配偶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另外一方是否担抚养费?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配偶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虽然也与其办理了收养关系。在结婚后,虽然另外没一方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其也未办理收养关系,属于配偶单方收养,离婚后,应由配偶单方承担抚养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X政X府民X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X员会或者居民委X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无效婚姻律师哪个好?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说《lt;关于人***X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gt;》第14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示反对,则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扶养费。如果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办理了收养关系。如果对方也办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则双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用;如果对方没有办理收养关系,则由之前单独收养方承担抚养费用。因此,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配偶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另外一方不应该承担抚养费。好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腹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针对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因为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对于代位继承,无效婚姻律师要永辉认为:我国《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好的无效婚姻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口碑特别好的无效婚姻律师-新密无效婚姻律师-咨询电话(查看)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河南郑州,***服务的翘楚,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要律师***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要律师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车辆***赔偿律师,河南交通事故***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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