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永辉律师-经验非常丰富的婚约财产律师-新密婚约财产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转让的行为无效吗?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说:目前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是否为无效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自转让财产,只要实际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已经产生了***效力,该行为属有效的行为。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物件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有共同的处分权,私自处分共同财产是在购买人知情且以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购买的,因此该行为属无效的转让。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业务精湛有保障的婚约财产律师,购买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进行买卖行为,且出售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能力非常强的婚约财产律师,因此该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婚约财产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时共有***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时共有***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分割的实质是***转让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的分割,除在双方协商持股一方继续持股、向另一方***相应的对价等例外情况外,必然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上的变化或股东持股份额上的变化。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说无论公司其他股东购买持股股东的***,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协商调解或***获得一定比例的***成为公司股东,均为原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向他人转让的行为。因此,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离婚夫妻对夫妻共有***的分割,实质上是***转让。既然是***转让,就必然要求在处理夫妻共有***时,应适用公***关于***转让的一般规定。1、未持股一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首先,***是***于物权、债X权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从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终处置权和所有权来看,***包含物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收益分配权来看,***包含了债X权的因素;从股东对公司享有共益权来看,***包含了社员权的的因素。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说,因此,***中综合了物权、债X权和人身权等内容,应当是一种***的民事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列举民事权益的范围时,也肯定了***是一种***的民事权利。因此,对夫妻共有***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还应当遵循公***关于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转让的相关规定,未持股方并不能因获得一定比例的***而自然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次,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人合性。我国公***的规定也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如对***转让的限制条款,经验非常丰富的婚约财产律师,一方面保护股东有自由退股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股东退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其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共有***的分割,可能会导致持股一方的退出或未持股一方的加入、或者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不愿见到的。因此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共有***的分割应当遵守公***关于***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约财产律师哪个更好?2、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持股分割的具体操作我国公***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的一般规则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对夫妻共有***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该约定直接对抗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未持股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条款提出抗辩,而只能就***的价值进行分割。在公司章程对***转让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关于***对外转让的一般规定。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内容应包括转让的份额和价格等。在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和约定进行处理;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X院可以根据***的数量,将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二、夫妻共有***分割的强制执行问题法X院对夫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生效后,如果双方就***价值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或者原来的未持股方与其他股东不能协商一致而成为公司股东,就有可能申请法X院强制执行。而此类执行案件主要有对***价值的分配和对***完整取得的执行两种情况,由于前述原因,对***价值分割的执行在此类案件中占多数。对***价值分配执行的难点在于***价值的确定。公司***的价值具有浮动性和不确定性,有良好业绩的公司,其***价值在不断增长;反之,公司***价值会不断贬缩。因此,执行时应按照***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在双方当事人对***的价值协商不成时,应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但需要向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财务凭证,因此,需调取公司账簿及其财务凭证。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同意调取,法X院则可向工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向税务部门调取年度***情况。具体评估时,评估机构可考虑各种因素,均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完整取得的执行,主要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变更程序。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并不常见,但也存在。一个完整***的取得,应当符合***取得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夫妻离婚分割共有***时,人***X院将持股方全部或部分***依法***给未持股方,是对未持股方获得***的一种确认,未持股方取得***是合法的,已具备了***取得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其作用在于对内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效力。因此,在未持股方据人***X院生效***获得***后,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积极配合未持股方,修改公司章程、将未持股方记载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未持股方即获得完整的***。否则,未持股方可依生效***,向人***X院申请强制执行。人***X院的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以***公***帮助申请人将取得的***符合公***要求的形式要件。执行时,应确定持股方为被执行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为有义务协助人***X院执行的人;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协助人***X院执行的,人***X院应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强制措施。婚约财产律师哪个更好更***?业务精湛的婚约财产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丈夫隐瞒妻子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吗?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意思真实,且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既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即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即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配偶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X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其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二、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未经过配偶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1、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新密婚约财产律师,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关于贯彻执行〈***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2、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X(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X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综上所述,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购房人也不因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还该房屋。***的婚约财产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要永辉律师-经验非常丰富的婚约财产律师-新密婚约财产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服务,律师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要永辉律师”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要律师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律师,郑州******律师,河南合同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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