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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推荐一个好的合同律师一、合同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合同目的可以影响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走向,但《合同法》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加以细致的说明,容易与合同动机和合同条款相混淆。现就该三个概念略作区分。借条***律师1.合同动机。所谓合同动机,可理解为促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心驱动,是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未经表达出来的一种想法。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动机则仅是当事人尚未表示出来的意思,有时甚至无法从表示中反推出来。借条***律师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相似案件中,郑州借条***律师,陈某与汽车销售商约定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交付宾利欧陆GTV8汽车一辆,强烈推荐的借条***律师,但销售商在约定之日并未交付车辆。陈某于是在2012年9月3日向销售商发函表示要求解除合同,而销售商则于当日回函表示该车辆已进入报关手续,预计将在9月中旬交付,并表示愿意承担逾期交付的损失。借条***律师但陈某表示其计划在2012年9月5日驾驶该车辆参加朋友婚礼,现其该目的无法实现,坚持要求解除合同。【(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9号】对于陈某计划开车参加朋友婚礼这一说法,并未在双方合同中加以约定,亦无法依照常理从其购车行为中反推,因此即便有证据证实该说法,也至多只能作为合同动机而不能成为合同目的,陈某无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规定行使解除权。当然如果陈某事先将几月几日参加婚礼这一动机具体化到合同条款中,那么***结果可能就会不一样。借条***律师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借条***律师要永辉说,近年来,在债X权债X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X***较为普遍,但也有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侵害他人权益而进行******,严重扰乱了***秩序,极大损害了******。为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审查中应区分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严格进行审查认定。那么在债X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借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当事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X权提供担X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X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X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权人和***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权人未受清偿时,***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X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X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质押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物抵顶***,双方互不再***对方任何款项”、“债X权人有权以***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X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X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X权人和债X务人在债X务发生时或债X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债X务人不能履行债X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X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X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X保合同”。借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以物抵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应认真审查其抵债的本质,不应简单以意思表示真实,有对价便认定其效力。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X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可理解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明显违背禁止流质(抵)契约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债X权人以债X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请求。借条***律师哪个更擅长?另外在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借条***律师要永辉说,在一起以物抵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被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折抵其欠原告的20万元***,其将车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X院,要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法X院查明,该车辆在诉前已被其他法X院的一起债X务案件进行了***保全(查封),本案当事人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抵债协议出具了调解书,确认该车辆折抵2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该被告陆续有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案件进入***。当事人在债X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借条***律师要永辉说,以物抵债,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指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对此,我国***未见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有原债关系的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代物清偿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故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车辆被其他法X院查封,而坚持确认其抵债协议,被告虽已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进行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对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债X权人的效力。根据后续出现的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经验非常丰富的借条***律师,本案当事人极有通过******转移责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将落空,因另案***保全查封的车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转入执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车辆。即使本案原告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也无法排除执行,借条***律师要永辉说,因为根据《关于人***X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金钱债X权的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X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X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故借条***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X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X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X院变更或撤销。业务精湛的借条***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给付欠条能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案情】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8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时向张某***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房款;如张某违约,则需向王某返还20万元;借条***律师如王某违约,已付的10万元定金则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张某同意,王某***了6万元现金,并向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后张某反悔,不想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X院,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20万元。借条***律师经验非常丰富的借条***律师-郑州借条***律师-咨询电话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服务”就选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多年来,要律师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要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要律师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公司***顾问律师,郑州破产***律师,郑州***转让***律师的厂家,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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