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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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1.指令的目的该指令旨在减少***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2.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3.指令的内容(1)禁止电池中***含量超过0.0005%(***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2)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3)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4)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和Pb(若***、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5)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4.电池指令的修订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优耐检测电池检测认证机构是***的深圳/广州电池认证机构,我们提供电池CE认证、电池FCC认证、2006/66/EC电池指令、电池CB认证、电池UN38.3认证、电池MSDS报告、EN62133检测、GB18287、RoHS认证、REACH认证、电池质检报告,移动电源质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