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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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公约的任何成员国,在本国***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认为该国一项商标已成为***,有义务予以保护。从1883年的《巴黎公约》开始,再到现在的TRIPS协议,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给予了***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规定的形式给***以保护的。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的独占权,它不是一般***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已认定为***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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