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电池RoHS认证,干电池RoHS认证,手机电池RoHS认证
供应电池RoHS认证,干电池RoHS认证,手机电池RoHS认证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适合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新指令的主要内容:1.修改了对电池中***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2.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3.修改了铅、***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4.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5.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6.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7.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下;8.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9.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每个成员***进行注册。对***物质的限制要求:1.禁止生产和销售***含量超过总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2.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总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标签要求: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如果产品中***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含量超过0.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得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备注:1.***和镉的标注限值与***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得电池和蓄电池,而***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2.2008年9月26日签投放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3.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4.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