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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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38/EEC镉指令该指令是欧盟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限制在色素、染料、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指令中规定在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不管是水性,还是油性涂料)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0.01%(100ppm),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电池指令目前执行的电池指令为91/157/EEC及延展指令98/101/EC、2002/525/EC。指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和蓄电池(***含量不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含量超过一定水平(镉>0.025%,铅>0.4%)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欧盟第93/86/EEC指令要求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含量、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欧盟第2002/525/EC号指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2006年7月6日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已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从2008年9月26日起,含镉量超过0.002%的电池将禁止在欧洲境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