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企申报性价比出众,求实知识产权
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未依法***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2、提升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七条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2、提升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归集的真实、准确。企业应按月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研究开发部门的各项费用建立辅助账册,进行单独核算。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来讲应建立如下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