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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由给定实验室完成。给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给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验时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给定实验室正式签订型式试验合同之日起,至给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型式试验完成后,给定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8.3.1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8.3.2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2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8.3.3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8.3.4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8.3.1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8.3.1中(3)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8.5.2.2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的,评定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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