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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两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灵活性和成本低的优势,一直以来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但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和***,因此,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两种用工模式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用工限制和责任承担。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务派遣用工的依法适用却一直不尽如人意,甚至在不少地区和行业出现了大规模滥用的情况,鉴于此,时隔仅仅四年,***人大会就启动了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8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了受其规定约束的用工单位的范围,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均未被纳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这些***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受《暂行规定》的规制和约束。实务中,主要的用工单位还是以企业为主,因此,排除上述特定主体,《暂行规定》基本上还是普遍适用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