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离婚官司***点击了解更多
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1、国外书的认证:、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的依据。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左右。2、香港书的认证:、委托香港的中国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依据。一般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3、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服务公司做公证。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作为***的依据。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人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虽着手机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采纳的。(3)时,交给,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起诉离婚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双方领有。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另外,***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