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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章总则条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第三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部驻各地***(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四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负责制,并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五条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第六条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第七条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1](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适用范围1.***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2.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旧机电产品2类132个10位HS编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