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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并不鲜见实践中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并不鲜见,商铺门面转让费是一个普遍的客观存在,常见于指承将承租的门面房转租给他人时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费用的情形,当然也存在于商铺门面所有人直接出租时,主要依靠交易惯例或约定俗成。对商铺门面转让费,学者元曾发表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转让费是机遇加垄断产生的利润,即为机遇利润和垄断利润,认为“商铺转让费产生的原因可能一是由于市场原因,出和后续承没有机会直接发生交易,而转享有一种资源(主要是信息)能够使出和第二承发生租货关系,转让费是转从后续承那里收取的服务费;二是转通过装修、广告等有价值的活动使得原来的商铺价值上升,转通过收取转让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回***。”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准备需要的证据这里准备需要的证据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证据、、、孩子的或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等的原件和复印件。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起诉,到庭办理相关手续。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费用,回家等通知。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离婚调解是***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会***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请求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这时,可能离婚也可能不予离婚。一般对于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会不予离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微信是时下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高人民发布《关于使用的解释》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信。《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