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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产业政策;(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5)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6.2.5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由给定实验室完成。给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给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验时限内完成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检验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给定实验室正式签订型式试验合同之日起,至给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型式试验完成后,给定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7.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监督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7.1.1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2B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3C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4D类企业: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除上述监督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认证过程实际情况,对A、B、C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D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