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元公司注册价格合理
与物的有限责任相比,股东的有限责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公人***人格制度的形成发展而确立起来的。在罗马法时期,没有公人制度,谈不上股东的有限责任问题。到了中世纪,在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商业城市出现了家庭式经营团体、船舶共有制和康孟达契约等类型的合伙***。康孟达契约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海上运输贸易风险需要。尽管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自由生产方式的发展,但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巨大的规模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这两种责任并非完全***的公司在经营风险、管理体制、资本规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于是,社会呼唤更为具有完全***责任的公司形态的出现。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于1855年颁布了《有限责任法》,该法明确规定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司一经注册完毕,股东即只负有限责任,责任的限度为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价值,并要求“有限”字样须在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德国、法国的商法典中也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两国都修改商法典中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1892年德国通过的《有限责任公》以及随后法国、日本等***颁行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