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企申报来电咨询「多图」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第七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的备案管理;(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并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材料工装准备控制制度财务部门在每月的月底处理完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领料单、出库单。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务部门和研发部门每月核对领料情况,财务部门作为研发费用记账依据的原材料领用单必须经过研发部门有关负责人签署。财务部门依据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装准备费用单据计算各项目的工装准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