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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美容店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律师解答:没有约定统一的经营模式就不属于。书节选:审理期间,许某认为玉X美容中心与其签订的《加盟合作计划书》、《合作合同》、《坐诊合同》中具备收取加盟费、参与分配经营者的经营所得的内容,据此主张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玉X美容中心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普通合作合同,无需具备特许经营必须具备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许某、玉X美容中心签订的上述三份合同约定内容来看,玉X美容中心并未要求许某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使用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也未有玉X美容中心***许某作为某区加盟商等加盟条款内容以及制定相应统一的规章管理制度以供双方遵守的约定。因此,许某、玉X美容中心双方之间未能建立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关系。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许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许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款的50%向对方***违约金”,百X公司表示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依据合同上述约定由赵某按***款的50%***违约金,百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许某、玉X美容中心之间签订的《加盟合作计划书》、《合作合同》、《坐诊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审法z院观点: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核心在于特许权的授予,即特许人将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对外经营使用,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在品牌、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有高度统一性,在***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本案中许某与玉X美容中心签订的三份涉案合同虽有加盟费、技术培训、进货渠道等内容的约定,但并未约定以玉X美容中心特定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或要求许某以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涉案合同本质仅是约定玉X美容中心为许某提供一定服务、培训等而达到双方合作目的,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许某主张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书》具备上述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特征。广州加盟合同***中,公司方抗辩是供货合同怎么办?张律师解答:没关系,加盟***中公司方经常会抗辩属于买卖合同、供货合同、服务合同之类的,竭力不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是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的,随便合同怎么签的,分几份合同签订,法z院终都会认为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判z决书节选:法z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z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与叶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星某合作协议书》,但从合同约定、北京星某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及其官z方网站的记载,显示北京星某公司广州***为叶某提供“星某”品牌的企业标识、品牌***、设备支持、经营指导、技术培训、管理服务等内容,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星某公司广州***认为该合同为供货合同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z院不予采纳。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款***时间及“经营指导服务”的理解不一。广州签订代理经销合同后双方对产品价格有歧义怎么办?律师解答:如代理经销未约定清楚产品的价格,导致代理商与公司对产品的价格产生歧义,视为合同制作方有重大过错,该合同可撤销,返还货物,退还货款。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原则。被告竞某公司收取原告2万元定金及8万元货款后,向原告发货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被告竞某公司主张原告按其出具的发货清单上的价格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认为应按照各级销售商后续进货价格表来确定50台‘爱某’牌自动车衣的价格。原告与被告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没有对首批购货的价格进行约定。之后双方未能对首批货物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由此发生***。被告竞某公司作为合同的制作方在合同中未将货物的价格及规格等重要问题写入合同,致使双方对于被告竞某公司向原告首批供货的价格上产生了重大误解,该误解通过双方的事后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依法有权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同撤销后,被告竞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竞某公司应将收取的100000元返还原告。原告应将已收取的50台自动衣车返还被告竞某公司。合同虽然未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但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收取是特许人的民事权利,合同中未予约定,属于被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性质。被告周某作为被告竞某公司的唯z一股z东,其个人账户收取了原告80000元的货款,该行为构成股z东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故原告主张被告周某对被告竞某公司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加盟餐饮公司后没开店能解除加盟合同吗?律师解答:加盟后只要没开店,都可以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加盟费。即使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所交费用全部不退也无效,因***规定被特许人(加盟商)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第z一,本案定性及辛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辛某与峰某公司签订的《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峰某公司对“峰回转及图”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峰某公司有权就此签订《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他人开办加盟店。从涉案合同的性质看,该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辛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辛某于2015年11月26日与峰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之后,并未开店实际经营,峰某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由于曹某、姜某主张所依据的网络百度搜索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关于上述经营资源许可使用的内容,张某、李某对此亦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区域代理关系,故曹某、姜某与恒度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因涉案合同并未进入到实际履行阶段,峰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辛某亦未实际使用峰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在合理期限内辛某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尽管双方在《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中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约定单方解除权条款,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规定辛某有权单方解除《峰回转寿司合作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