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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无法举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在长期办理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容易成为***人与***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主体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无法举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的经营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条时却是以个人名义,未加盖公司;另一种相反的情形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归个人使用。《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所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或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就是该股东,其以企业名义后款项归个人使用,出借人根本无法查阅到人的账目往来,无法找到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不可能去自认归个人使用的事实,只会想办法推卸为公司***,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人通过第三人的账户转款,发生***后***人不认可***人通过第三人的账户转款,发生***后***人不认可。有些案件中的***人为了防止***人赖帐,故意将出借的款项转帐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再将该款项转给***人。这样的行为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发生***后,***人不认可该笔***,反驳称其和第三人之间有经济往来,事实上也确实有经济往来。第三人不是保证人,也不愿出面作证。***人举证就比较难,仅有借据,相应的转帐凭证却是***人转帐给第三人,第三人转帐给***人。***人只有转帐凭证作为证据,无借条及合同。***人与***人系朋友,合伙经营公司,***人向***人分二次,分别是50万、30万,笔50万的出具有借条,第二笔30万未出具借条。***人***是随着公司其他款项一起转给***人的,转帐凭证上并没有这二次的单独转帐明细。***发生后,***人对笔的事实自认,第二笔不予认可,反驳为公司的购货款。终对第二笔不予认定,因为双方帐户资金来往较多,没有相应的证据链证实第二笔事实的存在。《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或其他***,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仁义,借了大量的欠款拒不归还,枉顾他们多年的朋友情谊,现在却仁义,借了大量的欠款拒不归还,枉顾他们多年的朋友情谊,现在却翻脸不认账。自己因此离婚,家里欠下巨额***,为偿还工人和供货商的欠款变卖房屋,导致自己已经无家可归,还不断感叹善意为什么总是被愚弄。这名年轻的律师自然被这个哭泣的当事人说动,表示要用***维护公道。但故事结局却是,法庭审理后发现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部分为、部分欠条是对方还款后当时没收回,之后因为多年情谊也未索取。而万幸的是,当时年轻律师随同的人偷偷的录了音,才避免的更大的麻烦。有一个法官在处理一个案时,很多参与人的钱没有收回,血本无归。这名法官看过案卷材料觉得被告人肯定隐匿了其他财产,为了帮助参与人要回损失,列出了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甚至还动用私人关系去查询线索。但戏剧性的事,有些参与人写材料告了这名法官,说他故意拖间、保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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