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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婚姻走到了尽头时无奈的选择。当这种不幸发生时,大家需要了解哪些情况是可以离婚的,哪些情况是不可以离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新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夫妻共同***有哪些条款?1、夫妻一方的婚前***。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酗酒所负***。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2017年2月2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两项条款。家庭的几种类型“家庭”是指行为人以、***、、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家庭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等。(三)性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方式,损伤其性,强迫拍摄照片或录相。(四)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五)经济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欠债,变卖家产。***转账凭证可作为证据作为***人,如果没有借条或者不慎遗失借条,建议当事人先不要急于到起诉,而是可以选择通过与***人沟通的方式,双方确定一个还款周期和数额,要求***人出具还款计划、还款协议等,这样,既可以取得将来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又避免了贸然起诉,让对方知道没有借条或者借条遗失而赖账,丧失权利或者面临败诉的风险。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人下落不明、失去联系的情况,使得***人无法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补救,只得依靠。《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条规定:“原告向人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那么,没有借条、欠条等基本的证据,该如何通过维护自身权益,什么样的材料可作为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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