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公司诚信企业「在线咨询」
非显而易见的原则: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著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1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1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i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先用权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如果另一发明人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允许其不受专利权人专用权的限制,仍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创造。先用权适用的前提是两个以上发明人或单位分别***地完成相同的发明,其中一人取得了专利权,其他人因未申请或晚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是,另一个发明人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为制造或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并且这种使用不构成公开使用。优先权的实施旨在保护相同发明中没有专利权的发明人的***i低利益。某项重大复杂技术的研究远远领i先于竞争对手,且实施周期又很长,专利保护期显得太短时,也可先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公开前一定时间,如确认仍有新颖性或判断对手近期不可能已经进行相关研发和专利申请,可将第1次申请主动撤回,重新提交第二次申请,或第三次、第四次重新申请,以进行生产准备和延长专利的实际保护年限。但应确保每次提出时都具有专利三性。当优先权期将满而申请国外专利时间来不及或未做好准备时,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撤回前面已提出的但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重新提交专利申请,以取得新的国外申请的优先权日,从而为申请国外专利提供从容的时间。)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姓名: 经理 女士
手机: 15950813945
业务 QQ: 235573996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电话: 0513-80889666
传真: 0513-80889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