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补偿标准服务放心可靠
养殖场用地补偿标准养殖场用地补偿标准随着***对养殖场集中处理风暴的掀起,针对养殖场进行***的风波也愈演愈烈。各种野蛮***、“一刀切”***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层出不穷的***给养殖场带来的灭顶之灾。此前,在的新闻发布会中,副部长于康震就会上发声: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畜禽养殖不该禁的不能禁,***也要合理补偿!养殖场,有拆就有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养殖场禁养***,应当给予养殖场合理的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的损失(是重建成本价),停产停业的损失,合理的搬迁费用等等。曾代理的河南省案件中,当事人的养殖场因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被认定为违建并被强拆。后在律师协助下,当事人得知建造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终获得合理的补偿!企鹅律帮在此提醒,此案中一刀切强拆的做法并不合理,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出台的相关禁养政策明确规定了5大禁养区域: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文化区;居民聚集地或者教研人口集中区;***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案情介绍2017年,淄博市出台《淄博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方案》,提出要在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本案当事人郑先生在淄博市郊区某镇承包12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养殖场。2017年10月,当地镇***向郑先生送达责令限期关停拆除通知书,以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禁止养殖为由,要求郑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养殖场并搬离,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当郑先生向镇***询问补偿事宜时,镇***又以养殖场缺少建设类许可***,属于乱搭乱建的建筑,拒绝给予补偿。***方式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调查的方式,获取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稳妥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通知》。按照该《通知》要求,各地要按有无手续、有无配建治污设施、是否污染环境等情形和搬迁进度,依法分类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关闭搬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对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此次禁养关闭搬迁工作,对于养殖户来说是有一、农村禁养区有哪些?为了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农业农村部在2016年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禁养区划定做了明确界定。禁养区具体包括五种:(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2)自然保护区。(3)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4)农村村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在村民集中区建养殖场,容易造成***的传播。在教学区域,比如学校周围,是不能建养殖场的。(5)依照******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二、禁养区养殖场***有补偿吗?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提到:“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在实践中,如果养殖场被***,补偿一般有:养殖棚舍补偿、附属物补偿、土地补偿、停产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通常来说,如果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分前建设的,***时是有补偿的。如果在禁养区划分之后,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的,未必能获得补偿。非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距离住户较近(50-100米),养殖臭味较大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时常被投诉。但地方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中,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距住户多远。《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表1中规定养猪500-10000头时,卫生防护距离为200-800米,但规模未写明出栏量还是存栏量。为做好事前监管和指导养殖户科学选址,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距离近住户多远?回复:您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令201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三、《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由《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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