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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2)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为了减少报警阀和管井立管数量将两组报警阀组后的配水干管构成环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经流行过一段,现在基本不再采用)(3)喷淋配水管(水流指示器后--配水支管前)构成环状。适用于单层防火分区面积较大场所(如地下车库、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保证配水支管双向供水,减小配水管管径,但管网的水力计算相对复杂和繁琐。1.建筑物的分类:广义划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具体划分:(1)居住建筑(包括底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也包含公寓、宿舍、养老院等);(2)公共建筑;(3)地下建筑;(4)生产建筑(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5)城市交通隧道。2.建筑物的火灾***性类别:(1)厂房、仓库:按使用或产生、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如可燃、难燃、不燃材料,物质的闪点、炸开下限、自燃、易于燃、助燃特性等);(2)储罐、堆场:按被储存或堆放物质种类及储量(m^3、t)分类。(3)民用建筑:按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划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二类高层、一类高层、超高层、超限高层)等。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至小距离不宜小于5m。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建规》8.6.2.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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