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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项目:******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不适用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2、发包方式: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四)近5年没有违1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经***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1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1章。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1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第十九条注册一个***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还应参加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1文的,第1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四)***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1法转让培训资格。(十)通过弄虚作假、伪1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记录,对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2018年9月19日从住建部获悉,住建部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旨在增强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优化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纲要提出,“十三五”时期,全1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着力增强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筑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成一体化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信息技术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达到国际1***水平的建筑企业及具有关键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业信息技术企业。纲要提出四大主要任务,包括企业信息化、行业监管与服务信息化、专项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化标准。在企业信息化方面,纲要提出,建筑单位应积极探索“互联网”形势下管理、生产的新模式,深入研究BIM、物联网等技术的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在专项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纲要提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智能化等五项技术。物联网技术提出,结合建筑业发展需求,加强低成本、低功耗、智能化传感器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实现物联网核心芯片、仪器仪表、配套软件等在建筑业的集成应用。开展传感器、高速移动通讯、无线射频、近场通讯及二维码识别等物联网技术与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研究,开展示范应用。3D打印技术提出,积极开展建筑业3D打印设备及材料的研究。结合BIM技术应用,探索3D打印技术运用于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开展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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