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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用工单位应明确外包单位从事劳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用工单位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2、用工单位应为外包单位员工提供工作场所、工具等。3、由用工单位必须参加外包单位用工人员面试,对于头一次上岗的外包单位员工,用工单位将对其进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4、用工单位应尊重外包单位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鄙视外包单位员工。5、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外包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同时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用工单位有权抽查外包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的证明等,外包单位及其员工应配合用工单位的抽检。如何审核劳务外包?1、***性(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劳务外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安排;(2)通过要求披露相关劳务外包金额、占比、定价公允性、使用人员占比、是否涉及核心业务环节或核心技术等,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分析对发行人的***性的影响。2、内部控制审核中亦会对发行人劳务外包环节相关内部控制(供应商选择、过程监控、质量控制、验收管理、责任追究等),以及与外包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关注。3、成本完整性通过要求补充披露劳务外包活动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和核心生产环节、分析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趋势一致、进行劳务人员与正式员工薪资对比、进行劳务外包成本与人工成本的变动合理性分析等,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劳务外包人为压低成本的情形。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3.不参加社会***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安徽可可给大家介绍下劳务派遣知识。1、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2、被派遣劳动者发生***、职业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3、社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