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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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处分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即为处分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与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一致的商标图样2张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外国人需提供本人***复印件及中文译本)4、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标准格式可从本网站***)原件一份5、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各自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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