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外观专利高性价比的选择「在线咨询」
申请日的更正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专利局受理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i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i号号码一致。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受理程序中错误的更正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处在受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同时修改有关数据。对专利局内部错投到各审查部门的文件应当及时退回受理处,并注明退回原因。查询专利局受理处设置收文登记簿。当事人除能提供专利局或者专利局***处的收文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外,以收文登记簿的记载为准。lt;/pgt;lt;pgt;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提交该文件之日起算。lt;/pgt;专利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2)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外国***或外国***间专利合作***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1)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知i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2)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第1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1)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i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规定具有***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北京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姓名: 经理 女士
手机: 15950813945
业务 QQ: 235573996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901室
电话: 0513-80889666
传真: 0513-80889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