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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并不必然导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方“净身出户”的直接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只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见,并不必然导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仅仅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进行了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的、、遗弃家庭成员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要求赔偿,而是要达到“同居”或“重婚”的严重程度才可以要求赔偿。通常这时候当事人又会追问了,那他了,就对他一点惩罚都没有吗?虽然不能让方“净身出户”,但是法官可能会酌情在分割比例上对无过错方略有倾斜,同时,具备情节也是让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要知道在实践中,次起诉离婚很难会判离,尽早的脱离这个消耗你的男人,不正是对他更大的惩罚吗。当然,如果方自己同意放弃其全部财产净身出户,***也是不反对的。因此,净身出户只是老百姓心中的一种理想期待,除非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否则很难实现。律师要做好必死的准备,做不好就得饿死,做得好就是累死身边有很多的***人,她们有格局有信仰,虽职业压力大仍不忘初心。无情未必真英雄,但是将感情搅和在工作中的人不会是好律师。有情有义并不表示滥情,克制理性是职场人的基本法则。律师是该好好说话的人,律师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斗志是必须的,但是并不表示每时每刻都该像一只红了眼的斗鸡。律师工作中使用法言法语,但是平时说话无需咬文嚼字地交流。律师要做好必死的准备,做不好就得饿死,做得好就是累死。律师虽然不必一日三省吾身,但是至少要经常复盘。其实没有人知道未来五年,十年会发生什么,但是保持学习力才能保持职业动力。辩护律师需要一定的标准辩护律师,不仅要有辩护思维,更要有民商事思维,才能打通关。这尤其表现在质证环节,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开庭前检察官都不会提前给辩护人举证目录提纲,然而,民事案件中却有清晰的证据目标(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形式)。既然如此,没有条件我们就要创造条件,在开庭前,自己预想证据举证目录(总结类案规律),抽离本案核心证据项,然后逐一列举、比对,做成证据目录和摘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辅助我们的庭审,让我们的庭审更和,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标准,在我看来就是要做到:概读精读点读。所谓概读就是浏览卷宗,精读就是一项一项阅读,点读就是对重大证据细致化拆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