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多重优惠「多图」
广州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有效吗?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首付款并在***贷z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z院可以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z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z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z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方擅自出卖房屋怎么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z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z院应予支持。广州巨额离婚赔偿协议有效吗?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2月,双方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约定,同时约定若男女双方若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感情而离婚的,过错方需向受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300万元。2011年起,陈先生开始与异性刘某来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同居,王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履行协议约定之***义务。《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夫妻双方约定的300万元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是否有效?律师解答:有效。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论在***上还是在实践中,均予以充分的保护。因为,在夫妻关系中,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人身关系和感情因素,婚姻法并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我们有一套房是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帮我们买的,请问父母出资为子女买的房屋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男方与女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离婚时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符合婚姻***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依法应予以保护。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夫妻双方都不是广州户z口如何在广州法z院离婚?异地离婚手续办理: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或一方户z口所在地登记离婚。2、离婚。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法》和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z院提起离婚。”所以,婚后夫妻双方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夫妻双方无权处分,是子女的房产。(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z口所在地)人z院提起。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z院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z院起诉。(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z院提起。按照我国《民事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z教养的人;三是被监z禁的人。(3)按照《意见》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z院提起离婚。此外,根据《意见》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z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z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z院起诉。起诉时,应向人z院提供以下证z件:1、双方的结z婚证;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4、人z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z件或资料。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夫妻离婚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分?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人z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实践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一般分二种情况:其一,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涉及对企业财产的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的规定进行并偿还***及其他应当***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子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不足清偿z***和***其他费用的,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除***规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不再承担责任,也无所谓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z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和费用。)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020-87561363
传真: 020-8756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