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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多久可以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律师解答:***只规定一定期限,但未规定具体几个月。实践中只要特许人未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未发货,就视为未利用特许人资源,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书节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未向原告提供过技术指导等服务,亦尚未实际向原告发送过涉案货物,故至本案发生时止,双方实际均尚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依法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讼争协议,虽协议抬头为“联营协议书”,但协议内容体现出特许经营所须的条款内容,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广州加盟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违约金50万合理吗?律师解答:加盟合同中经常会约定一方违约(通常是加盟商方)要***高额的违约金,实际上,这些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无效的。我国法z院的审案原则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违约金的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涉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款的50%向对方***违约金”,百X公司表示赵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依据合同上述约定由赵某按***款的50%***违约金,百X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万,终法z院认为守约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终调整为10万。判z决书节选:关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毁约或单方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人民z币五十万元整”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如前所述,该条款应为合法有效。但《中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三条及第z一百一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z法z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z高人民z法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z法z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本案中,卢某等通过抗辩和反诉的方式,明确表达了对该违约金条款的不同意见。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50万元,远超合同整体履行金额,而伟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是50万元,故须进行调整。广州加盟商私自在外采购货物违约吗?律师解答:如加盟合同约定不能在外采购货物,则私自在外采购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过高法z院可以降低。、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私购物料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物料的采购均需邱某向贡某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贡某公司认为通过系统发现邱某没有采购物料,邱某应是私自采购物料,且于2016年3月1日向邱某发出《整改通知》,主张邱某私购物料,而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确认邱某合同期内均在经营,邱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合同期内经营所需物料有否向贡某公司采购的合理数量及***单据,故法z院对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经营过程中私购物料的陈述予以采信,邱某违反合同第八条约定未经贡某公司同意私购物料,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按合同***20万元违约金给贡某公司。赵某主张涉案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理由不成立,一审法z院不予采纳。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商拆除商标招牌不彻底要赔偿吗?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该拆除的都要拆除,如果拆除不彻底,则要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如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承担3万这样。关于贡某公司主张邱某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按合同第十条款履行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10日内,邱某应负责辅导店招牌的拆除工作并交给甲方、该辅导店的建筑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甲方商标、商号等、邱某将辅导店属于贡某公司***使用之标的物交还甲方、注销该店的名称、将印有贡某公司商标或商号的包材、杯具、玩具等物品清点造册交由贡某公司处理。贡某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海珠8900、18901号公证是2017年5月15日的情况,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邱某应在2017年5月19日前履行相关义务,故贡某公司提交的公证即使证明邱某的店铺在合同期满后仍登记在网站平台上,但该情况仍在邱某的履行期限内,无法从公证内容证明邱某未履行义务。根据邱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在2017年5月16日已经申请注销登记,但从其提交的2017年5月25日公证的现场照片,虽然该铺已经清空,但从招牌及铺内柜枱仍可见“GONGCHA”字样。原审法z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委托合同***,系对本案合同性质定性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故虽然邱某已经采取了注销登记等措施,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仍然存在违反合同第十条款的情形,故邱某应当***违约金,但综合邱某对此义务的履行程度,贡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有相应的损失,考虑公平原则,贡某公司主张3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3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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