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不交吉房屋咨询信息推荐,拍卖房腾房请律师
广州通过法z院拍卖买到违z法用地不能过户的房屋怎么办?李某购买一处法z院变卖的房屋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土地登记。李某提交的材料有:法z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城市规划主管部门2011年开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办)、法z院变卖已经登记到李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律师解答:购买司z法拍卖房纠纷中,经常可出现长期租赁合同,其中很多此类合同都是虚z假z的。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因债z务人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房屋一幢,给债z权人李某以抵偿债z务。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显示:请将现属被执行人莫某的房屋转移给李某。在地籍调查时,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该房屋建于1995年,占用的是国有土地,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属于违z法占地,遂以“土地违z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为由,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材料移交给执z法监z察部门。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因债z务人莫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房屋一幢,给债z权人李某以抵偿债z务。接到材料后,执z法监察人员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实地测量调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案件材料,以“李某于1995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50平方米土地建房”为违z法事实,对李某作出“没收非z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律师说法:本案中,A县国土资源局以房屋受让者为违z法占地主体,将法z院变卖的、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房屋作为非z法建筑物,作出了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在收到法制办评查意见后,该局经过认真审查分析,认为李某的案件存在如下错误:被处罚主体与违z法占地行为人不一致。拍下一套房产,购房者除了要承担拍卖价外,还要算上二手房税费、拍卖行佣金和其他欠费。执行的房屋1995年已经建成,而根据法z院裁定,李某的房屋是2013年通过法z院变卖取得,当时房屋尚归莫某所有,从时间上推算,李某不是违z法占地行为人。因此,县国土资源局以李某作为违z法行为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存在被处罚主体与违z法行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违z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把人z院裁定变卖的房屋当非z法财物予以没收。李某通过人z院变卖取得被执行人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房屋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李某的合法财物。接到材料后,执z法监察人员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进行了实地测量调查。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三为“没收违z法所得、没收非z法财物”。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没收李某的合法财物,明显与之不符。鉴于该案存在以上错误,国土资源局以“事实依据不足,处罚决定有误”为由,主动改正,撤销了对李某“违z法占地建房行为”的处罚决定。对于本案,笔者建议,国土z资源部门一方面,可继续梳理案件事实,追查实际违z法占地人;另一方面,可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对协助法z院执行的该房地产作出恰当处理:人z院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强制被执行人将房地产变现抵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现黄某起诉要求赖某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天面层的非z法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其非z法搭建至黄某房屋的户外楼梯及三层通过天面层的楼梯铁板,恢复涉案房屋天面层和楼梯扶手的原状,事实依据充分,予以支持。目前,该房屋虽未办理用地手续,却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而根据《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依法规范人z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建筑物转让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最终被法z院以拒不执行判z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关于依法规范人z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z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z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z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因此,本案中A县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在李某补办相关手续后,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广州佛山买法z院拍卖房限购吗?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吗?律师解答:广州目前限购需要购房资格,佛山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限购政策,不需要购房资格。附:广东省高z级人z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近年我省广州、深圳、佛山和和珠海等城市先后实旋了住房限购政策。为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对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涉案住房在限购区域内且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手续,原告以履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等为由提起民事,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住房所确权转移登琵至原告或第三人名下,该原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的;人z院应当在囱当事入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提交lt;购房资格证明gt;告知书》,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及其它合理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在其他孛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或者申请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涉及房屋买卖、以房抵债的,按以上意见办瑗。当事人请求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或者达成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的调解协议,人z院认为可能规遂住房限购政策的,按以上意见办理。当事人不能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人z院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对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凋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不予确认。二、人z院在实施导致》限购区域内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执行行为前(执行依据要求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应当告知拟取得该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在指z定期限内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该自然人不能提交的,人z院不得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三、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本意见第z一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合同、协议公证时,应事先告知公证申请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具有相应的购房资格,不具有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风险。四、当事人根据《提交lt;购房资格证明gt;告知书》:向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购房资格证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五、本意见实行以前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和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购买拍卖房后,强制把原业主的东西搬出来扔了要赔偿吗?律师解答:如果原业主起诉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新业主强制腾房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否则法z院不予支持。事实上,对违z法建筑物带瑕疵拍卖不会新增或扩大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影响,因为原先负z面影响已客观存在。如下面这个案件,新业主把旧业主的东西搬了出去,旧业主起诉赔偿家具和财产损失及装修补偿费,法z院皆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z讼请求。但实践中,此种强行腾房行为容易造成双方人员激烈冲突,甚至发生伤人事件,律师建议还是通过法z院起诉腾房再强制执行较好。判z决书节选:法z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某是否应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很多时候买下司z法拍卖后,屋里居住的人不肯搬出,不管是业主还是业主亲戚还是家人,这时候就需要起诉物权保护案件,也就是腾房案件。蔡某在取得503房产权后,以登报的形式要求陈某限期腾空房屋,蔡某称已在涉案房屋门口粘贴报纸告知声明情况,结合陈某提交的物业人员与陈某前夫的微z信记录可认定蔡某的该陈述属实。且根据蔡某提交的与陈某的通话录音,陈某虽对录音时间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并未否认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故法z院对该录音内容予以确认,从录音内容可知,陈某与蔡某双方的对话发生在蔡某将陈某的家电、家具等物件搬离503房之前,故可推断陈某是知晓相关情况的,陈某之后并未与蔡某进行协商,蔡某已给陈某期限腾空房屋,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蔡某虽未经陈某同意将家具、家电等物件搬离503房,但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z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陈某要求蔡某赔偿房屋装修补偿费8539元、家具80198元及其余财产损失费11443元,仅提供清单、发z票及照片,不足以证明蔡某的行为导致其上述损失,且蔡某已是503房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内的装修进行处置,陈某主张的房屋装修补偿金及财产损失费并无依据。综上,陈某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法z院不予支持。依照《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z决如下:驳回陈某的全部诉z讼请求。)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020-87561363
传真: 020-8756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