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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劳务外包一般存在于消防安保、物业管理等***技术性较强的领域,***相关******对相关从业机构具有硬性资质要求,基层人民在选择外包单位时,应首先确认外包单位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工作资格证书。应认真调查外包单位的登记状态,避免与已注销的单位,而实际上是与个人建立外包关系情况的发生。从而规避因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个人建立外包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两个: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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