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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缴纳的期限(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申请费(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3)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4)***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6)专利登记费、***当年的年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7)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费用的查询、种类转换与缴费信息补充费用的查询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未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已收到专利局收费收据的)。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费用种类的转换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当事人缴纳的费用种类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依职权转换费用种类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缴费信息的补充费用通过邮局或者***汇付时遗漏必要缴费信息的,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当日补充不完整而再次补充的,以专利局收到完整缴费信息之日为缴费日。补充缴费信息的,应当提供邮局或者***的汇款单复印件、所缴费用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各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同时,应当提供接收收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补充缴费信息如不能提供邮局或者***的汇款单复印件的,还应当提供汇款日期、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金额、汇款单据号等信息。通知和决定的送达1送达方式1.1邮寄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i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i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1.2直接送交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i证i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1.3电子方式送达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1.4公告送达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2收件人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i定非第1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1署名当事人。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i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2.3其他情况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3送达日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3.2公告送达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1章的其他规定。1.2保密审查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协助审查。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请求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或六个月内收到相应通知或决定,是指专利局发出相应通知或决定的推定收到日未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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