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分割咨询-广州花都区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房产虽然是个人婚前财产,但将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经营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分割结婚后的租金收入是有***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z院的支持。特别提示:虽然在离婚时,一方无权分割另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广州市而言,法z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的解答中对于此类房屋的租金归属问题,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比如说,发布租赁信息、寻找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广州花都区咨询,广州市的各级法z院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房产加名分割咨询,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公婆用我们寄的钱买房,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吗?问:我和丈夫2000年结婚,次年有了儿子。2003年起,我和丈夫就把孩子留个公婆代为照看,夫妻共同***咨询,一起去了深圳打工,期间,除每月寄给孩子的生活费外,因为照顾孩子辛苦,我们每年春节还会给公婆1万元。2006年时,公婆说用我们给的6万元钱在村里买了一户院落,还说百年之后会留给我们。现在,我和丈夫闹离婚,请问,公婆用我们给的钱买的院落,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吗?答:您和丈夫离婚时,能不能分得公婆用你们给的钱买的院落,关键在于你们把钱给公婆时是赠与还是保管。如果是赠与,钱就是送给老人的,老人买什么,与你们无关;如果是保管,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什么,都应当全部返还。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这几年你每年给老人的钱是为了表示感激,也没有约定让老人代为保管,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起诉男方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近来,接到许多关于怎样认定重婚罪、如何收集配偶重婚罪证据的***咨询。这里解答一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构成重婚罪犯z罪主体,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其次,要收集证据证明配偶重婚,必须了解哪些情形属于重婚罪行为,我们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达到证明对方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那么,在实践中,重婚罪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怎样认定重婚罪呢?总结如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而领取结z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工作人员互相作z弊领取结z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公司股份分割咨询,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重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从前述分析可知,要证明对方有重婚罪行为,就必须收集对方有前述重婚行为的证据。这些证据既有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录音z录像)等。律师建议:与其收集证据证明对方重婚,不如举证对方过错造成夫妻感情。因为重婚罪实在很难举证证明,因为无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在一起生活。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房产加名分割咨询-广州花都区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gzhesheng.)为客户提供“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等业务,公司拥有“合拓律师事务所”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020-87561363
传真: 020-8756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