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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1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固定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外,合同固定价格一般不予调整。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筑业“营改增”后,30个项目抵扣要点大全劳动保护费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物质、矽尘、放1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1食品。进项抵扣税率:17%;管理要点:(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检验试验费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6%;管理要点: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研究与开发费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进项抵扣税率:(1)研发劳务:11%、3%;(2)研发设备、材料:17%;(3)委托研发服务:6%。管理要点: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安保费(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取暖费进项抵扣税率:13%。财产***费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进项抵扣税率:6%。物料消耗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进项抵扣税率:17%。安全生产用品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进项抵扣税率:17%。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财务费用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兑换、账户管理、电子***、1***2卡、***2证、财务担2保、***、信托管理、基2金管理、***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2算、******等服务。进项抵扣税率:6%。管理要点: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第十九条注册一个***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个***还应参加所增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一)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1文的,第1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1、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四)***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1法转让培训资格。(十)通过弄虚作假、伪1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记录,对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各***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或者监察***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责任:(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