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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5)继中国首i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i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1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审查程序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权利的请求。有关***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1.初步审查合格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2.申请文件的补正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i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i定答复期限。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4.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i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i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5.申请的驳回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6.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通过双边协议或对等(互惠)原则的途径如果中国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外的***和地区申请专利,可以咨询本公司专利代理人,我们将对您的专利申请在这些***是否能被接受、以及这些***是否承认您的优先权等问题给予解答。中国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中文向中国PCT处提交申请文件,保留在多个指i定国的申请权。PCT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进入***阶段。国际阶段虽不做***或驳回决定,但国际检索单位会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要求初步审查,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确定的现有技术水平决定是否进入***阶段程序。申请人***后决定向外国提出***阶段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目前有少数***规定如果PCT国际申请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要求,需要在20个月内进入该国),某些***给予更长时间的宽限。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充分考虑需要进入的***并准备资金。另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被视为***阶段申请的申请日。注:对于是自然人的中国申请人,国际阶段申请费用中的瑞士法郎部分可给予75%的减免。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1.委托合同: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拟申请专利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2.签署申请国委托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人签署;3.原中国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PCT申请提供国际申请号,如有要求初审,请提供初审报告;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单件申请与PCT申请企业如何选择?与PCT形式的国际申请相比,单件形式的申请会造成检索和审查过程在各个专利局重复进行的局面,比较繁复。发明人要为这些重复的劳动***重复的费用。对于需要同时在PCT的多个缔约国申请专利的大中型企业而言,选择PCT形式省时省力,也相对节约资金。而小型企业如果只想在少数几个***申请专利,单件形式则比较合适。如果小型企业认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前景,而经济条件又许可的,也可以采用PCT形式,同时向多个PCT缔约国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