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利代理事务所常用指南,北京商专知识产权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5)继中国首i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i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1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i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i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其内容的。关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3节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宽限期,或者称为优惠期。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发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前,发明创造再次被公开的,只要该公开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则该申请将由于此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再次公开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该申请不会因此而丧失新颖性,但是,宽限期自发明创造的第1次公开之日起计算。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说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申请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i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能享受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专利复审设定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i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i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i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i院起诉。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缓,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80%。复审费的减缓由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双边协议或对等(互惠)原则的途径如果中国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以外的***和地区申请专利,可以咨询本公司专利代理人,我们将对您的专利申请在这些***是否能被接受、以及这些***是否承认您的优先权等问题给予解答。中国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中文向中国PCT处提交申请文件,保留在多个指i定国的申请权。PCT申请包括国际阶段和进入***阶段。国际阶段虽不做***或驳回决定,但国际检索单位会出具检索报告,如果要求初步审查,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确定的现有技术水平决定是否进入***阶段程序。申请人***后决定向外国提出***阶段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优先权日起30个月(目前有少数***规定如果PCT国际申请未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要求,需要在20个月内进入该国),某些***给予更长时间的宽限。申请人在这段时间里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充分考虑需要进入的***并准备资金。另外,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被视为***阶段申请的申请日。注:对于是自然人的中国申请人,国际阶段申请费用中的瑞士法郎部分可给予75%的减免。申请外国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1.委托合同: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发明人姓名及地址;拟申请专利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2.签署申请国委托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人签署;3.原中国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PCT申请提供国际申请号,如有要求初审,请提供初审报告;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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