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板桥街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服务介绍「多图」
不过需注意注意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备案的规定,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中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导致需修改公司章程的(实践中有的地方规定股份公司需将股东名称直接记载于章程上),则需要要去工商***办理修订章程的备案,只是该等备案实际不登记不影响股东的权利行使。《公司的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机构”之“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因此,1993年《公司的法》明确要求整体变更参照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并基于此原则,将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要求与股份公司设立要求合并为一章处理。但2005年《公司的法》及2013年《公司的法》将整体变更需符合股份公司条件及设立程序调整为了仅需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对程序不再按照股份公司设立要求执行。因此,《公司的法》第四章关于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再适用于第九条规定的整体变更情形。根据《公司的法》的规定,以非***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评估。因此,有观点认为,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属于非***资产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但是,《公司的法》规定的是需要就非***“出资”进行评估,整体变更时的折股是否必然构成“出资”行为尚有讨论的空间。前文讨论认为整体变更作为“变更”行为,其在变更过程中,企业的******自然继承,企业的资产也应自然继承,不会因为企业性质变动而发生权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