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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对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若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看作是原权的话,那么其权利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原权的保护只有通过救济权的行使才能得以真正买现。正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对于许诺销售权,***应当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加以保护。程序法上的保护程序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保证当事人享有的有关申请权及诉权能够得以实现。这里主要阐释的是在专利权的***中,申请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临时性***措施,是针对包括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保存被控侵权的有关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它是权利人反对侵权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i法侵害的―项有效措施。同时,这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也有重要的意义。Trips协议第50条明确要求其成员国的***当局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应当被赋予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利:(1)防止侵权发生,尤其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2)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第1种被称为“临时禁令”,而第二种则是“证据保全措施”。根据Trips协议,这些措施可在诉前采取,亦可在***中采取。我国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在第六十一条根据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也作了如下规定:“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i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i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该条的规定,人***i院采取临时性***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是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就是说,非依申请人***i院不得主动采取临时性***措施。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此时享有选择权。2.实质条件是有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这一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带来不良后果,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的发生。3.时间条件是必须在起诉前提出申请。4.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i保。根据民事***法的相关规定,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i保或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未提起***的情况下,人***i院有权终止其已经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实体法上的保护对许诺销售权进行实体法上的保护,主要是侵权行为人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原有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只作了十分简单的规定。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吸收了***实践和***解释中的合理内容,在新专利法第六十条作了规定。由于***许诺销售权的行为是未发生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那么赔偿数额能否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来确定呢?有人认为,对于权利人因制止此类“即发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被认为是损失而请求赔偿。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原因在于,一是对于专利法第六十条中所讲的“损失”,在***实践中被认为是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数额与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与此无关。二是若以所支出的费用为依据进行赔偿,因为费用往往很少,既不利于保护权利的利益,也不符合从严打击侵权行为的初衷。同样,“赔偿数额”也不能依据侵权人同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来确定。同时,***许诺销售权行为亦是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对此Trips协议第45条第3项的规定是“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的活动是侵权,成员仍可以******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法定赔偿额。”由于我国***中并未建立“法定赔偿”制度,所以依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或上述协议的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法i院应当也只能依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被侵权人若遭受精神损害,仍可请求获得合理赔偿数额。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5)继中国首i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i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1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申请国外专利途径的途径主要有6个,分别为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通过地区条约《授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欧洲专利、申请欧共体联合外观设计、申请国际专利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以及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该外国提出申请,另外某些***或地区并非巴黎公约和PCT的成员国,只能依其***法的要求提出专利申请,如台湾不是PCT成员,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不支持优先权。涉外专利申请的概念是指中国人为在国外获得专利保护而向外国的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以及外国人为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而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两类1、中国人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2、外国人提出的中国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的***依据1、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2、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签订的双边协议;3、申请人所属国与专利申请的受理国相互给予的互惠原则。)